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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005号

罪犯谢宇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谢宇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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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005号罪犯谢宇鹏,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刑。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宇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龙永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宇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91.1分。上述事实,有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谢宇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宇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宇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胡明华

审判员  唐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纬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