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拟稿人:事由:校对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376号
原告:陈明奇,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被告:林华容,女,1971年9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奇诉被告林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明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明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秋玲
审判员 梁国锋
审判员 梁文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红速录员 柯松彬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民初1376号
原告:陈明奇,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被告:林华容,女,1971年9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奇诉被告林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明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明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何秋玲
审判员梁国锋
审判员梁文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丹红速录员柯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