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23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号。负责人夏荣焕,系行长。被告孟繁茂,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盖州市学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诉被告孟繁茂、被告盖州市学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诉称,根据第一被告申请,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期限120个月,(即2015年01月04日至2025年01月04日),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原告将贷款划入到被告指定账户起算。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根据借款合同保证条款约定,第二被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第一被告以其坐落在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学御院小区10号楼2单元303号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却未依约还款,截止2016年3月29日逾期欠款累计7344.27元。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请求1.解除借款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第一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107483.95元及至贷款偿清日止之全部利息、罚息。2.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3、第二被告承担贷款本息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孟繁茂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冰礁
审 判 员 顾 郁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