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017号申请执行人孙喜鹏。被执行人侯利儒。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7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