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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017号

孙喜鹏与侯利儒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喜鹏,侯利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017号申请执行人孙喜鹏。被执行人侯利儒。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7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