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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013号

陈海龙与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海龙,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伟伟,程普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013号原告陈海龙,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齐海青,总经理。被告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6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猛,总经理。被告翟伟伟,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程普友,男,汉族,城镇居民。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伟伟、程普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龙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伟伟、程普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陈海龙承担。

审判员  孙海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