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013号原告陈海龙,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齐海青,总经理。被告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6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猛,总经理。被告翟伟伟,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程普友,男,汉族,城镇居民。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伟伟、程普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龙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伟伟、程普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陈海龙承担。
审判员 孙海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