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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1264号

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26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金台区某某路。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因于2016年8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