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2313号

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虹、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赤���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霍文艳,经理。被执行人王虹,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海滨,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现住所地不明。法定代表人文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虹、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虹、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明 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