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8民初951号
原告:王秀芝,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保双,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1。
负责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坡,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秀芝与被告、崔保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秀芝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6480元、护理费5460元、交通费240元、车损500元,共计1618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汇入原告王秀芝在中国农业银行阜城支行的银行卡(账号62×××76)。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崔保双垫付的医疗费6433.98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汇入被告崔保双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井陉矿区支行的银行卡(账号62×××13)。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秀芝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