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民初1850号原告刘云会,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代玉波,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帅华丽,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刘云会诉被告代玉波、帅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会,被告帅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玉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原告刘云会诉称,被告代玉波因为其妹代玉兰买房,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原���刘云会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
被告代玉波提交答辩状,辩称自己与帅华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开设麻将馆,在帅华丽提议下向原告刘云会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后,被告代玉波未实际收到刘云会借款10000元,但被告代玉波未将借条收回或销毁。原告刘云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2、借条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帅华丽未出示证据。被告代玉波未到庭,未出示证据。上述证据,经原告举证,被告帅华丽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认证、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代玉波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刘云会借款10000元,并同日出具借条1份,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代玉波至今未返还借款。另查明:1、原告刘云会与被告帅华丽系母女关系;2、被告代玉波与被告帅华丽于2000年3月29日在彭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19日在彭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代玉波辩称,未收到原告借款的意见,
本院认为,对于小额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直接支付现金并无困难,被告代玉波也出具了欠条,对于欠条中签名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被告代玉波否定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被告代玉波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因被告代玉波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代玉波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帅华丽与被告代玉波一起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诉争的债务发生在被告代玉波、帅华丽婚姻存续期内,因二被告均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告诉称债务系个人债务,二被告应就诉争债务向原告刘云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本案受理时,二被告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诉争债务的承担比例应在二被告间予以划分,但并不影响二被告对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云会借款5000元;
二、被告帅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云会借款5000元;
三、被告代玉波、被告帅华丽对上述借款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代玉波和被告帅华丽各负担25元。(应由被告代玉波和被告帅华丽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刘云会垫付,此款由被告代玉波、被告帅华丽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思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