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343号
原告:耿文东。
被告: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东诉被告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文东负担。
审判员 舒志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志超 百度搜索“”
耿文东与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343号
原告:耿文东。
被告: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东诉被告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文东负担。
审判员 舒志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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