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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343号

耿文东与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文东,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343号

原告:耿文东。

被告: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东诉被告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文东负担。

审判员  舒志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