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1024号任某某、刘某某: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卫计征决字(2015)第06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董海涛电话:1370073****延津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任某某、刘 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1024号任某某、刘某某: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卫计征决字(2015)第06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董海涛电话:1370073****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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