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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执554号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涛、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涛,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谦,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联社职工,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广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179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涛、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丰

审判员 赵振东

审判员 徐庆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