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4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德肯·库巴干,男,哈萨克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叶尔肯·吾尼尔汗,男,哈萨克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依法委托北屯恒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叶尔肯·吾尼尔汗所有的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金山养殖专业合作社。2016年8月1日以520000元(伍拾贰万元整)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阿勒泰市巴里巴盖乡金山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棚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云华使用(土地使用面积为9.56亩)。
二、买受人朱云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任何裁定内容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海依霞·吾拉勒汗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乔丽潘·对山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