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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1858号

吴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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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858号

原告:吴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开平市。

被告:关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现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锦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