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858号
原告:吴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开平市。
被告:关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现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锦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