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1054号

黄永平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石岭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黄永平,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石岭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054号原告黄永平,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石岭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代表人黄文清,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平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石岭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席瑨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