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常杨,女,汉族,2001年6月24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平房***号。申请执行人石小涵,女,汉族,2008年1月28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平房***号。申请执行人石小松,男,汉族,2009年1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平房***号。法定代理人石明海,系三申请执行人父亲。申请执行人石小雪,女,汉族,1996年11月22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平房***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萍,女,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户籍地安河镇安河行政村云坡村003号。申请执行人杨增强,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户籍地安河镇安河行政村云坡村003号,。申请执行人石明海,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平房***号。被执行人刘高升,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号。石明海、杨增强、赵玉萍、石小雪、石小松、石小涵、常杨申请执行刘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高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明海、杨增强、赵玉萍、石小雪、石小松、石小涵、常杨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高升除一套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住房一套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刘高升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住房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查封房屋系在拆迁范围内,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石明海、杨增强、赵玉萍、石小雪、石小松、石小涵、常杨向我院递交了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待拆迁开始后,再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