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汶成,男,生于1986年8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剑阁县。被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66年5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执行人姜汶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剑阁县砖混结构住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一楼一底两间。并于2016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李林进行了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在本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徐永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