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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137号

梁素娜与陈中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素娜,陈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梁素娜,女,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陈中华,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二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中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中华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76号院(房权证号11××7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陈中华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76号院(房权证号11××72)。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中执字第11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素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中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二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陈中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名下有房产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陈中华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76号院(房权证号11××72)。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本院(2015)中执字第1137号执行裁定书1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