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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1880号

陈仪宏与陆俊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仪宏,陆俊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880号原告陈仪宏,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陆俊贤,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

原告陈仪宏诉被告陆俊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仪宏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仪宏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陈仪宏负担。

审 判 长  郏鹏洁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李耀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