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880号原告陈仪宏,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陆俊贤,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
原告陈仪宏诉被告陆俊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仪宏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仪宏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陈仪宏负担。
审 判 长 郏鹏洁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李耀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