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37号
申请人:马明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李本法,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明力、李本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明力、李本法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8月20日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本法主动向马明力赔礼道歉,马明力花费的医疗费用由李本法承担(已履行完毕)。
二、马明力不再追究李本法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此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为此事再起事端,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