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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463号

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山西靖烨甲醇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4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靖烨甲醇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宪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会学。

委托代理人:文国军,该司员工。

原审

被告:山西靖烨甲醇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

原审

被告: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吴靖宇。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3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与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长春,本案标的物是汽车零部件而非货币,上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零部件采购协议》中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民营科技园内,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