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冲,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减刑,于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睿、李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冲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科技大学1公寓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LAUXJACK牌山地车(价值648元)抬到无人处,用事先准备的铁剪将车锁剪断后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现赃款已被其挥霍。2.2016年4月5日5时至6时许,被告人陈冲分别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科技大学13公寓、4公寓门前,用事先准备的铁剪将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停放的捷安特牌山地车(型号不明)、捷安特牌830型山地车(价值1049元)的车锁剪断后盗走。现赃物已被其丢失。3.2016年4月7日5时至6时许,被告人陈冲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科技大学13公寓门前,用事先准备的铁剪将被害人陈某某、滕某某、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山地车(品牌型号不明)、LAUXJACK牌山地车(价值520元)、喜德盛牌逐日800型山地车(价值2049元)的车锁剪断后盗走。喜德盛牌逐日800型山地车被其以26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被其挥霍,其余两辆山地车已被其丢失。综上,被告人陈冲共实施盗窃犯罪3起,犯罪数额共计4266元。经侦查,被告人陈冲于2016年4月11日被黑龙江科技大学保卫处抓获移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被盗赃物照片、购车发票、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与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2.有盗窃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世滨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文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久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