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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731号

魏玉斌与李朝辉、李华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魏玉斌,李朝辉,李华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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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民初1731号

原告:魏玉斌,男,1964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

被告:李朝辉,男,1982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司机,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李华亭,男,1959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住青铜峡市。

原告魏玉斌与被告李朝辉、李华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薄鹏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斌、被告李朝辉、李华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原告的装载机在宁夏某煤厂上煤。被告李朝辉利用在煤场管理之便,将原告的装载机私自出售,并恳求原告不要报警,表示愿协商处理。经双方协商,原告的装载机作价10万元,被告李朝辉以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抵顶4万元,给原告付现金25000元,下欠35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李华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托不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朝辉给付装载机价款35000元;被告李华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以证明2011年1月29日,被告李朝辉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原告装载机余款35000元,被告李华亭作为保证人签字。

被告李朝辉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不全属实。陆某某与原告是合伙关系,当时我是给陆某某工作,在厂子里负责配煤。后来我去宁东某洗煤厂给陆某某干活。他从我这里拿了7万元,跟我说可以处理装载机,之后他反口说装载机是原告的,价值10万元,我才以东风小康面包车作价4万元顶给原告,另付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因为经济困难,至今没有给。装��机协议作价过高,原告和陆某某拖欠我的工资,抵顶后我愿在明年年中再给原告1万元,以了结双方经济纠纷。

被告李华亭辩称,事情发生后我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李朝辉出具的欠条上签字。但事后才知道装载机是陆某某的,原告与陆某某是合作伙伴关系,并且拖欠李朝辉工资等情况,因此,不同意再给原告付款35000元。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均无异议。经审查,该欠条符合证据有效要件,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李朝辉将原告的装载机私自出售。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原告的装载机作价10万元,被告李朝辉以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折价4万元抵顶,另给原告付现金25000元,下欠35000元。2011年1月29日,被告李朝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魏玉斌装机剩余款叁万伍仟元正¥35000元。被告李华亭以担保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捺印。该欠款二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物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被告李朝辉将原告的装载机私自出售,侵害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双方协商确定其折价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部分履行该侵权之债后,就下剩款项出具欠条予以明确,应按约定数额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朝辉支付下剩装载机赔偿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装载机协议价格过高、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辩解理由,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华亭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该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双方未明确保证方式,当被告李朝辉不履行债务时,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朝辉赔偿原告魏玉斌装载机价款3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华亭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李朝辉、李华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薄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艳(2016)宁038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