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094号罪犯臧培宣,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培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永峰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冀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培宣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培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