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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284号

谢贵方与刘礼军、郑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贵方,刘礼军,郑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284号原告谢贵方,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礼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莉丽,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贵方诉被告刘礼军、郑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礼军、郑莉丽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衡阳市年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贵方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案外人衡阳市年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衡阳市年升贸易有限公司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6-28号进步亚泰2043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2529**号)商服一套;

二、冻结被告刘礼军、郑莉丽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林

代理

审判员 彭 仁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