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1214号罪犯廖健明,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江新法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廖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廖健明获得嘉奖25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6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健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健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冯伟文
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