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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01执53号

赵树林申请执行魏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林,魏有林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魏有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赵树林申请执行魏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每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冻结5000元用于给付欠款27万元,直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树林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收到后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