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663号罪犯阮志坚,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志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阮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阮志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志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退赃409090.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阮志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志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