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896号原告邓霞,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宇明,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明勇,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安未,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2号(金佛尚城)13幢2-1。法定代表人史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霞与被告安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霞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未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利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