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中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64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中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4.2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祥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