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后白镇众欣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句容市后白良种场二队。经营者:郭志挺,该养殖场业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昌林。
上诉人句容市后白镇众欣生猪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姚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句容市后白镇众欣生猪养殖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句容市后白镇众欣生猪养殖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田 原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