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爱。被执行人刘崇国。被执行人陈兰芝。被执行人王建忠。被执行人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3399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爱与被执行人刘崇国、陈兰芝、王建忠、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1)潍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爱与被执行人刘崇国、陈兰芝、王建忠、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建
审判员 王少燕
审判员 韩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