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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潍执指字第167号

杨光爱与刘崇国、陈兰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爱,刘崇国,陈兰芝,王建忠,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爱。被执行人刘崇国。被执行人陈兰芝。被执行人王建忠。被执行人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3399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爱与被执行人刘崇国、陈兰芝、王建忠、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1)潍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爱与被执行人刘崇国、陈兰芝、王建忠、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建

审判员 王少燕

审判员 韩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