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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行赔终1号

高保成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高保成,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2行赔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保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上诉人高保成因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高保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高保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干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李佳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