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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090号

黄国海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2年6月28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周荣铸,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兰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荣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借钱给陈某18万元,陈某2(已另案处理)借钱给黄某26万元(由薛某2担保,后陈某2指使黄某负责追债)。因上述借款人无能力还钱,负责追债的黄某指使戴某(已判决)到李某(系薛某2妻子)、陈某(系陈某1母亲)的住处采取喷油漆、砸门玻璃等方法讨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指使戴某等人到宜山镇环球西路l95号陈某住处用红色油漆喷写“欠债还钱”的字样,并用胶水粘堵门锁。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指使戴某到宜山镇环球西路l95号陈某住处用红色油漆喷写“欠债还钱”的字样,并砸破门玻璃。3.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指使戴某到宜山镇环球西路l95号陈某住处,砸破门玻璃。4.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指使戴某等人前往宜山镇环山北路25号李某的住处用油漆喷写“欠债还钱”的字样,并砸破门玻璃。5.过几天后,被告人黄某再次指使戴某等人前往宜山镇环山北路25号李某的住处,在其前门用油漆喷写“欠债还钱”的字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2、戴某、候明明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为讨要债务,指使他人多次采取喷油漆等手段恐吓他人、毁损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多次指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差,且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系由债务纠纷引起的,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对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明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