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锦康路55-56号。法定代表人许新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绍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鼎广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沁华苑A幢504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群峰,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鼎广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赖起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关 萍
代理
审判员 刘为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