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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终665号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鼎广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赖起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广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锦康路55-56号。法定代表人许新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绍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鼎广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沁华苑A幢504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群峰,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鼎广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赖起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关 萍

代理

审判员  刘为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