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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5民终1049号

上诉人杨理华因与被上诉人周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理华,周世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5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明,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理华因与被上诉人周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5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杨理华在向周世云出具两张借据后,向周世云转汇了6万余元,并主张该6万余元系支付周世云借款的本息。周世云主张这6万余元的汇款与本案无关,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杨理华在出具两张借据后向周世云转汇6万余元款项的用途,应当由周世云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此外,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二笔借款未口头约定利息,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又均确认二笔借款口头约定了利息,且约定的月利率为6%,导致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亦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理华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刘新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