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2424号原告侯小军,又名候小军,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邱二军,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延彩霞,女,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邱二军之妻。
原告侯小军诉被告邱二军、延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彦钢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小军、被告邱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小军诉称,2015年,被告邱二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约定5年还清,按月给付7000元-10000元。借款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被告延彩霞系被告邱二军的妻子,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二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二军辩称,这是我们合伙做买卖原告的退伙钱,然后我给打下的条据,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延彩霞未到庭答辩,又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1、借款条据一支,拟证明被告邱二军欠其4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4日打下借款条据一支。约定5年还清,按月给付7000元-10000元。被告邱二军质证认可该条据上的内容及签名都是其签写的。2、婚姻登记信息表一份,拟证明被告邱二军与被告延彩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邱二军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认可。对原告侯小军提供证据1,被告邱二军质证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邱二军质证认可,且该信息表上盖有达拉特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印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对被告邱二军与被告延彩霞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邱二军下欠原告侯小军现金4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4日打下借款条据一支。约定5年还清,按月给付7000元-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邱二军总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诉于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邱二军、延彩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邱二军与被告延彩霞系夫妻关系,涉案欠款系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邱二军下欠原告侯小军现金4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邱二军书写的借款条据在案佐证,应视为被告邱二军与原告侯小军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邱二军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本金400000元,5年还清,按月给付7000元-10000元,本院酌定被告邱二军每月给付原告侯小军借款本金8500元。由于2016年8月3日(开庭之日)之后的借款本金还未到还款期限,故本院只对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开庭之日)的借款本金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邱二军给付原告侯小军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开庭之日)的借款本金为59500元(8500元/月×7个月)。本案中,被告邱二军与被告延彩霞系夫妻关系,涉案欠款系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延彩霞对涉案借款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二军、延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侯小军借款本金59500元。
二、驳回原告侯小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邱二军、延彩霞负担1259元,原告负担4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彦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珠引用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