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书军,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霞,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长清,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恩,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书军、王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李书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裴红卫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