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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705号

XXX与王冲、卢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王冲,卢慧,连云港熙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王冲。被执行人卢慧。被执行人连云港熙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冲。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根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晓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