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083号罪犯耿跃洋,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0日作出(2001)张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跃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徐晓雪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2011年4月30日、2013年9月10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跃洋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耿跃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