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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3339号

黄雨英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黄雨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3339号罪犯黄雨英,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雨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18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雨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止共获奖励分96.05分,评为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雨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黄雨英于2016年5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6256元,此事实有收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雨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雨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6256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燕华

审判员  农克新

审判员  梁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