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712号
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陈俐慧,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淑英。
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