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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986号

原告杜陈嘉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村委会、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杜陈嘉,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村委会,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第七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986号原告杜陈嘉,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理人杜小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龙泉巷龙泉公寓3幢903室,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杜明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系原告之叔。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村委会,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法定代表人卢拴义,该村主任。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代表人李绪科,该村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昊,宝鸡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陈嘉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村委会、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陈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杜陈嘉承担。

审 判 长  白 丽

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

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