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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054号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雷定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雷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民初4054号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506-8。

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雷定义,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洋世达物业公司”)与被告雷定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定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雷定义给付我公司从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20个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4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长寿区XX小区业主,我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从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我公司催收,被告仍未交纳。被告雷定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定义系长寿区XX路X号(XX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3.65平方米,系花园洋房。2008年1月2日,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与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洋世达·圣天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花园洋房每月每平方米1.1元,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最迟应在每月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合同期限从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洋世达·圣天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洋世达·圣天湖业主委员会目前未成立,鉴于小区目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小区全体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和巩固小区的和谐与稳定,在原《洋世达·圣天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原告为洋世达·圣天湖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直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作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并签订新的《洋世达·圣天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止。自2008年10月1日,原告在洋世达·圣天湖小区服务至今,被告未交纳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20个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曾书面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长寿区房产档案查询结果、《洋世达·圣天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洋世达·圣天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催缴通知单、挂号信回执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与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洋世达·圣天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洋世达·圣天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雷定义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核算,被告从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20个月)欠交物业服务费2940.30元(1.1元/月·㎡×133.65㎡×20个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29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雷定义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40元。如果被告雷定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定义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姜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