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791号
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小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林孝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龙,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朝晖,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河街水巷子**号***室。
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维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