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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刑初130号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台安县。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从辽宁省盘锦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代理检察员齐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军衔等证件取得王某信任,以给王某办理到部队工作为由,在台安县王某经营的金店等处,先后数次骗取王某人民币共计10余万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徐某某、孙某、王某、姚某、李某、梁某某、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李某、王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证件截图,借条,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并无诈骗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军衔等证件取得王某信任,以给王某办理到部队工作为由,在台安县王某经营的金店等处,先后数次骗取王某人民币共计10万元。认定依据如下: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王某是我丈夫王某的弟弟,大概2003年至2011年间,在王某开的金店里,王某被王某某骗了10多万元。当时王某某说自己能给王某办一个在部队上班的工作,军官级别挺高,待遇非常好,能配房子、车子,还能给一部分现金,王某某说自己在北京有认识人,能给办这些事,当时王某某拿出了军官证,很多关于部队的证件,自己身穿军装,所以王某就相信了,就给王某某钱了。王某某给王某办部队这事,没有办成。2、证人孙某的证言,我听说王某被骗了,因为王某某给他办工作的事,我看见过王某给王某某东西。3、证人王某的证言,王某是我弟弟,他被王某某骗了10万多元钱,先期我只是听王某说这事,后来在2009年左右,我在他店里看到他把钱给王某某的,因为当时他从我这拿的钱,我看到5次左右。王某给王某某拿的是办工作的钱,包括服装等费用。当时王某某说自己能给王某办一个在部队上班的工作,军官级别挺高,待遇非常好,能配房子、车子,还能给一部分现金,王某某说自己在北京有认识人,跟王某某是把兄弟,能给办这些事,当时王某某拿出了军官证,很多关于部队的证件,自己身穿军装,所以王某就相信了,就给王某某钱了。王某某给王某办部队这事,没有办成。4、证人姚某的证言,王某是我前夫。王某某说他能给王某办一个在部队上班的工作,军官级别挺高,待遇非常好,能配房子,还能给一部分现金,王某某说自己在北京有认识人,能给办这些事。当时王某某拿出了很多自己的证件,都是关于部队的,自己身穿军装,所以王某就相信了,就给王某某钱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王某曾经给王某某拿过办工作的钱,包括服装等费用。当时王某某说他能给王某办一个在部队上班的工作,军官级别挺高,待遇非常好,能配房子、车子,还能给一部分现金,王某某说他北京有认识人,是把兄弟,能给办这些事。王某某当时拿出了很多证件,都是关于部队的证件,他身穿军装,所以王某就相信了,就给了王某某钱。王某某给王某办去部队工作的事,没有办成。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王某某是我丈夫,我从王某那替王某某拿过4800元钱,拿完后就直接给王某某了,他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7、证人毕某某的证言,王某某曾以能给办工作为由向其骗取过钱财。8、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是在2002年左右去锦州北镇青岩寺拜佛的时候认识的王某某,王某某自称是北京军区领导,能为我办工作,让我进部队上班,直接是大校级别,给我配车,房子、警卫等,他说他认识中央的领导,是把兄弟,能办工作的事,他让我看过他的军官证、银行支票,他当时是开车来的,我一看他是部队的,就相信他了。2004年我让他帮我办部队的工作,王某某陆续以交服装费、好处费等各种理由找我要钱,每次我都给他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到2010年,我工作的事还是没有消息,就找到王某某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要是再过一年左右工作还是办不下来的话,就把钱还给我,直至今日,王某某也没有给我办成工作,钱也没给我。我知道他给我办军官的事是假的以后,就不想办了,让他退钱,他说两个月后给我,当时给我打了一张10万元欠条。9、被害人王某某的供述,我是在李世龙那办的军官证,军官证上体现出我是大校职务。我没有亲戚或者把兄弟担任要职,不认识中央军委或其他中央机关的领导,我没有能力给别人找工作,我不是军人,军装是周英林给我的。我在锦州拜佛的时候认识的王某,出示的10万元借条是我本人所签。10、徐某某、李某、王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笔录,证明三人均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情况。1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3、情况说明,证明周英林对案件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14、王某某伪造证件截图,证明王某某伪造廉政研究室调研部调研员证件情况。15、借条,证明王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为王某打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16、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王某报案及被告人王某某系台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将其从辽宁省盘锦监狱押解回台安县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返回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魏来

人民陪审员  张赛

人民陪审员  郑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