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63号申请人苏雅拉图,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金,公民身份号码×××,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苏雅拉图申请执行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申请执行人苏雅拉图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