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947号罪犯岳安民,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安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岳安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安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一月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六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岳安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安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