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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144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郑海明、封小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郑海明,封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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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14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

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支恩。

被告:郑海明。

被告:封小龙。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海明、封小龙其他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