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14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
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支恩。
被告:郑海明。
被告:封小龙。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海明、封小龙其他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