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8执异85号

梁亚亚与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亚亚,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洪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异85号申请执行人梁亚亚,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被执行人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张洪琴,女,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亚亚与被执行人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张洪琴以其个人信用及财产为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保还款,故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洪琴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已查明:2015年9月14日,原告梁亚亚诉被告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年12月7日作出(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一、被告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梁亚亚购房款人民币550,000元(此款分三期支付: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若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梁亚亚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因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的付款义务,梁亚亚于2016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沪0118执2361号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付款义务。之后,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6月出具担保书,并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其愿意用其个人信用及其名下位于青浦区大盈镇大盈路XXX号XXX-XXX号房产担保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三人名下房屋信息、(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出具的的担保书及承诺担保还款的执行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返还房款义务至今未履行;第三人张洪琴向本院出具担保书并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承诺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还款的责任,故张洪琴理应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第三人张洪琴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张洪琴为申请执行人梁亚亚与被执行人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

二、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弘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梁亚亚履行的返还购房款义务,由第三人张洪琴共同负责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韩燕

人民陪审员倪海夫

人民陪审员胡静芳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林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韩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林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